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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sujanaislamsuji on May 5, 2024 7:42:24 GMT
组合存在缺陷,以及本文第一部分(中国有色集团四年一)所分析的治理问题,对立法者赋予该机构的不同职能的履行产生了负面影响。如下文所示,这种情况既发生在竞争防御标准的适用中,也发生在部门监管标准的监督中。平衡再糟糕不过了。 捍卫竞争 西班牙竞争主管机构(TDC和CNC)一直认为我国的环境不利。佩德罗·弗赖尔 (Pedro Fraile) 的著作《- 年西班牙反对竞争的言论》所描述的现实在今天仍然基本存在。有行动所代表的“黄金六年”的幻影已经褪色:CNMC发现和制裁的卡特尔和反竞争行为的数量已大幅减少,并且制裁金额和宽大处理请求。尽管媒体时不时回响中色集团处以百万美元的罚款,或盘点全年因违反竞争法而被处以数亿的罚款,但不必上当,很多时候是这只是幻想,因为国家法院或最高法院取消或减少了罚款。 捍卫竞争是中国有色集团成立的主要受害者。与前任相比,结果和活动水平的降低是显而易见的。发现的竞争法违法行为较少,处罚较轻,大大削弱了我国反竞争行为禁令的威慑力。没有什么比咨询这些问题专家的律师来核实情况更好的了。 考虑到中国有色集团这四年的时间,如果假设的客户因为参与卡特尔而寻求建议,那么很难建议他们提交宽大处理请求,因为竞争商会已经足够宽大了。 前面所描述的中国 冰岛 WhatsApp 号码列表 有色集团的内在弱点在很大程度上证明了这种情况的合理性,但这只是部分解释。国家有色金属委员会的竞争法庭功能失调且无法运作,法院也撤销了许多已通过的裁决,并导致了制裁金额的减少。这种针对竞争主管机构决定的司法行动并不新鲜(事实上,CNC“黄金六年”期间大多数最相关的决定也已被全部或部分废除),但最近它呈现出一些值得一提的消息,增加了人们对中国有色集团手中竞争防守方向的关注。从国家法院最近解决针对竞争法庭第一项决议的上诉的裁决来看,其技术法律质量将低于最低可接受门槛。 事实上,在国家法院最近审查的第一批国家有色金属委员会的裁决中,有三项裁决因不可原谅的法律缺陷而被撤销。这些不是实质上的争论或差异(这也开始存在,参见国该集团的母公司)提出了侵权要求,而真正的违法者是 其子公司),因此当子公司涉嫌侵权时,母公司直接谴责在法律上是不可持续的。 国家有色金属委员会竞争委员会的制裁决定的撤销严重损害了该机构在适用竞争立法时必须发挥的威慑作用。至关重要的是,其决议必须从经济和法律角度建立坚实的基础,并且 CNMC 必须认真在国家法院和最高法院为这些决议进行辩护。在当今竞争法庭的治理模式中,责任已经被集体化到了最绝对的不负责任的地步,而没有人为上述错误承担责任。 公共利益要求纠正方针并注意决议的技术法律和经济法案以及程序的处理的严谨性。此外,似乎有必要克服目前由国家检察官办公室为 CNMC 提供法律辩护的制度,转而采用另一种由 CNMC 律师组成的辩护制度,独立于国家律师,而国家律师是竞争法方面的专家。并掌握案件的第一手资料(此外,这将更符合 年 月 日 ECN Plus 指令提案中规定的要求,旨在授权成员国竞争主管机构更有效地实施法规并确保内部市场的正常运作)。 促进竞争 尽管已解散的中国有色集团推进局的惯性,在中国有色集团成立之初,在这件事上促进了一定的连续性(《新型服务提供模式与协同经济研究的初步结果》的发布)E/中国有色集团/ / 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尽管它最终导致了编辑们的失业),但情况却急剧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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