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 by maxwell3232 on Jan 31, 2024 8:40:31 GMT
第一章 初步规定 第 1 条 对于法律保护区植被的使用,如第 2 条所述。根据 1965 年 9 月 15 日第 4,771 号法律第 16 条,将采用技术程序来执行可持续森林管理,并遵守本规范性指令的规定。 单段。如果法定保护区位于 2006 年 12 月 21 日第 11,428 号法律适用范围内的原生植被残余物中,则适用本规范性指示和 2008 年 11 月 21 日第 6,660 号法令的规定,将被观察。 第二条 为了利用法定保护区内的植被,将采取符合可持续管理的选择性勘探做法,并按以下方式进行: I – 对最终林业开发的法定储备进行可持续管理,不带直接或间接商业目的,用于家庭农民、农村家庭企业家以及传统人民和社区的财产消费;II – 对用于商业目的开采的法定储备进行可持续管理。 第 3 条 就本规范性指示的规定而言,考虑以下内容: I – 法定保护区的管理: 以可持续方式实施的引导、勘探和替代技术,旨在维持对 原。
生植被和生态系统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获得 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尊重受 管理的生态系统的支持机制,并考虑累积 或交替地使用多种产品和 副产品,以及使用其他环境产品和服务; II – 可持续管理计划-PMS: 管理 森林经营单位开展的活动的技术工具; III – 年度运营计划-POA: 向主管环境机构提交的文件,包含其技术指南中定义的信息,以及 12 个月内要开展的 活动的规范。 IV – 管理单位:根据 技术、社会文化、经济和环 电话号码数据库 境标准定义的范围, PMS 的目标; V – 林产品: 通过可持续管理产生的木材和非木材产品;VI – 农林系统-SAF: 土地利用和占用系统,根据空间安排和时间,将多年生木本植物 与草本、灌木、乔木植物、农业和 饲料作物在同一管理单元中进行管理 ,具有高度的物种多样性和 这些成分之间的相互作用。 第二章 不以商业为目的的最终勘探 第 4 条:为消费 家庭农民、农村家庭企业家以及传统民族和社区(包括法定保护区 )的财产或占有而进行的不带直接或间接商业目的的偶尔林业 开发,在处理以下事项时,不依赖 于主管机构的授权 : I – 家用木柴, 每项财产或占有每年的。
提取限额不超过十五立方米;II – 每三年用于建造财产或农村财产的 改良设施和器具的木材最多 20 立方米。 单段。本条规定的剥削限额 ,在传统人口或家庭农民集体所有制的情况下 ,以家庭为单位执行。 第 5 条 为了加工目的,在所有权或农村财产范围之外 运输最终开采的木材林业产品和副产品 ,必须附有 主管环境机构 颁发的具体运输授权,其中包含: I – 数据先前确定并编号的每个物种的个体和总体积 ; II – 使用的理由和产生的 副产品的描述; III – 指明负责加工产品的人员; IV – 指示负责运输 所产生的产品和副产品的人员以及要采取的路线。 第三章 森林副产品的收集和 间接利用活动 第六条 森林副产品,如 水果、树叶和种子的收集必须是免费的,并且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I – 规定的收集期限和数量在具体规定中 ,当有时; II——果实和种子的成熟时间; III – 在采集花、叶、树皮、油、树脂、藤蔓、球茎、竹子和根的 情况下 不会使个人和所采集物种的生存面临风险的技术,以及 IV – 具体的法律限制,特别是, 与获取遗传遗产、保护和获取 相关传统知识以及生物安全(如适用)相关的内容。 第 7 条在法律保护区内进行的 下列活动 被视为间接使用,不需要环境主管机构的授权: I – 必要时开放小型内部通道及其桥梁 ,或穿越水道,或清除在家庭农民、农村家庭企业家以及传统民族。
生植被和生态系统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获得 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尊重受 管理的生态系统的支持机制,并考虑累积 或交替地使用多种产品和 副产品,以及使用其他环境产品和服务; II – 可持续管理计划-PMS: 管理 森林经营单位开展的活动的技术工具; III – 年度运营计划-POA: 向主管环境机构提交的文件,包含其技术指南中定义的信息,以及 12 个月内要开展的 活动的规范。 IV – 管理单位:根据 技术、社会文化、经济和环 电话号码数据库 境标准定义的范围, PMS 的目标; V – 林产品: 通过可持续管理产生的木材和非木材产品;VI – 农林系统-SAF: 土地利用和占用系统,根据空间安排和时间,将多年生木本植物 与草本、灌木、乔木植物、农业和 饲料作物在同一管理单元中进行管理 ,具有高度的物种多样性和 这些成分之间的相互作用。 第二章 不以商业为目的的最终勘探 第 4 条:为消费 家庭农民、农村家庭企业家以及传统民族和社区(包括法定保护区 )的财产或占有而进行的不带直接或间接商业目的的偶尔林业 开发,在处理以下事项时,不依赖 于主管机构的授权 : I – 家用木柴, 每项财产或占有每年的。
提取限额不超过十五立方米;II – 每三年用于建造财产或农村财产的 改良设施和器具的木材最多 20 立方米。 单段。本条规定的剥削限额 ,在传统人口或家庭农民集体所有制的情况下 ,以家庭为单位执行。 第 5 条 为了加工目的,在所有权或农村财产范围之外 运输最终开采的木材林业产品和副产品 ,必须附有 主管环境机构 颁发的具体运输授权,其中包含: I – 数据先前确定并编号的每个物种的个体和总体积 ; II – 使用的理由和产生的 副产品的描述; III – 指明负责加工产品的人员; IV – 指示负责运输 所产生的产品和副产品的人员以及要采取的路线。 第三章 森林副产品的收集和 间接利用活动 第六条 森林副产品,如 水果、树叶和种子的收集必须是免费的,并且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I – 规定的收集期限和数量在具体规定中 ,当有时; II——果实和种子的成熟时间; III – 在采集花、叶、树皮、油、树脂、藤蔓、球茎、竹子和根的 情况下 不会使个人和所采集物种的生存面临风险的技术,以及 IV – 具体的法律限制,特别是, 与获取遗传遗产、保护和获取 相关传统知识以及生物安全(如适用)相关的内容。 第 7 条在法律保护区内进行的 下列活动 被视为间接使用,不需要环境主管机构的授权: I – 必要时开放小型内部通道及其桥梁 ,或穿越水道,或清除在家庭农民、农村家庭企业家以及传统民族。